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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2-01 10:15 点击数: 字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2〕64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省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范围
  1、凡报省厅审批或初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二)核查类型
  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四)核查材料
1、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核查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对于所报业绩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承接的本省勘察设计项目,还须核查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3)项目的勘察报告或主要设计图纸图签;
(4)所报业绩为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还须核查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书。
(5)所报业绩为省外项目的,还须核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勘察、设计人员业绩,除核查上述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所应核查的材料外,还须核查项目完成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本人签字的主要设计图纸图签或勘察报告。
2、建筑施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核查以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及其人员申报的设计业绩,核查材料同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所需材料。
3、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核查以下材料:
(1)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
(3)监理业务手册;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业绩,核查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代理的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3)项目委托人的评价意见表(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表应有主管部门的备案章);
(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所报业绩为省外项目的,核查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业绩核查程序
(一)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应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完成单位的业绩核查工作。企业申报业绩属于非本行政区域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异地核查,并加盖业绩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印章。
(二)省厅负责审批的企业,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业绩,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前,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勘察、设计企业由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施工、监理企业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根据所报业绩分别由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招标代理企业由省招标办负责。
省厅负责初审的企业,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业绩,由建设部负责核查。
(三)省内业绩核查时间为15个工作日,核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时间。
(四)各市、县(市)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需出具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2)。
汇总表后附申报企业每个单项业绩核查表(附件3-5),单项业绩核查表必须由业绩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五)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审批公示意见时一并在省厅网站公示(申报施工、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在省建筑业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一)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异地核查业绩,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在接到异地核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核查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厅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四)对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业绩核查结果,省厅有关业务处室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出具虚假核查意见、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意见的,一经查实,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省厅核查或抽查发现建设工程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网站予以通报,并记入省级信用监管平台。
四、其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于2012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各专业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6)统一报送省厅。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51868635(传真)。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单项业绩核查表(勘察、设计)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单项业绩核查表(施工、一体化)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单项业绩核查表(监理)
    6、业绩核查工作联系信息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