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推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师(简称家居设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住宅设计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和龙头作用,鼓励设计师创造出更多、更好、更优秀的设计作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开展推介“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专项活动,根据住宅装饰装修设计的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推介范围
第二条 推介范围: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2.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家装)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地方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行业准入资格证书的企业。
3.被推介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职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设计师。
第三章 推介条件
第三条 推介条件:1.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努力钻研业务,能够熟练地掌握各种设计理论和技术,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过作品学术论文、理论文章或出版过专业著作。
3.能独立完成单项或多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能解决各种工程实际问题,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4.所设计的工程项目、投标方案、参赛的作品获得过国家、省市、行业组织的奖励,或项目业主和社会的好评。
5.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努力学习国内外的新技术、新理论、新观念、新理念、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进行艺术、学术方面的追求和探索。
第四条 推介时间:
推介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7月30日截止。
第五条 推介办法:
1.“全国住宅装饰装修优秀设计师”推介活动一般一个企业最多不得超过10人。
2.各申报单位应经集体认真、严肃讨论后推荐参加评选。
第六条 申报及审定程序
1.各申报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领取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2.申报人员照片采用电子版,为5寸彩色生活照,用于制作铜牌。
3.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填写后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送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定,按要求填写正式推荐文件,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
第四章 费用及推介纪律
第七条 评价推介活动费用对入选设计师只收取公示、申报、奖牌等成本费1800元。第八条 参加审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称号的个人,一经查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设计师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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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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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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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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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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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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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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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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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外语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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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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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 学术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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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称及评定时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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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留学、进修、培训时间、单位、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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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业绩(设计、科研、教学)
时 间 (年、月) |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造价、面积等) | 本人参与程度 |
时 间 (年、月) |
获奖项目名称 |
授奖单位及 奖项级别 |
本人参与程度 |
企业推荐理由 |
单位盖章: 经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住宅委)推介意见 地方建筑装饰协会 |
盖章: 经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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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推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规范化、职业化、人性化,彰显住宅装饰装修精品工程创造者的优秀代表,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设立“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每年推介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在会员企业中逐级推荐产生。
第二章 推介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
2、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3、管理创新。大力推行工厂化、部品化、装配化。大胆进行工艺改革创新,不断减少施工垃圾、噪音污染。
4、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具。
5、个人年完成5项工程以上,工程验收合格并要业主满意证明。
6、近2年内获得过本企业或本地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
7、累计获得过2项以上企业、地方或全国先进称号的家装工程项目经理。
8、近3年内获得过1项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先进称号的工程项目经理。
第五条 申报“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或经行业协会培训认证、持有上岗证的企业在职人员且在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且近2年中没有出过任何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程序:
1、“优秀项目经理”由所属企业向企业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和委托单位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负责接受“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审定和推荐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总目录。
2、《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根据《申报表》样表及填写说明A4双面打印。各申报单位向本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领取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申报人员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或上岗证书、获奖证书,参与主持工作的相关证明:聘用或任命书,并在合同书中能明示证明;有申报人签名的决算书(有一项即可);工程项目机构人员设置名单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单位的证明应盖公章。
4、申报人员照片采用电子版,为5寸彩色生活照,用于制作铜牌。
5、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除申报表外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姓名,所有申报材料用A4规格塑料袋包装。
6、所有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自行留底,概不退还。
第八条 推介时间
推介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7月30日截止。
第四章 费用及推介纪律
第九条 评价推介活动费用对入选项目经理只收取公示、申报、奖牌等成本费1800元。
第十条 参加“优秀项目经理”推介的工作人员和审定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推介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民 族 | ||||||||||||||||||||||||
职称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联 系 地 址 | ||||||||||||||||||||||||||
身份证号 | 邮政编码 | ||||||||||||||||||||||||||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号 | 电子邮件 | ||||||||||||||||||||||||||
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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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获 奖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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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公章: 经办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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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年完成项目名称及业主推荐意见)
业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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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意见
各地方协会和委托单位的推介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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