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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家庭装饰工程统一使用由行政机关监制、行业协会(商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8-01 10:23 点击数: 字体: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张装协(2011)12号
                                                                              
 
关于再次明确家庭装饰工程统一使用由行政机关
监制、行业协会(商会)印制的施工合同与设计合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改变目前“家装合同”各自为政,规范行业行为,根据“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协会与家装委在广泛征求家装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已经推广并实施了由工商、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监制,行业协会印制的住宅装修工程合同。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家装合同文本,适应家装供需市场,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于2010年4月21日下发了张工商(2010)17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我市从事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设计企业,从发文之日起所承接的家装工程,施工方与委托方(消费者)必须将家装工程分为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逐一签订设计与施工分开的合同。
为此,协会(商会)多次下发文件以及会议要求,会员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推行使用统一印制的施工、设计分设的合同文本。但时至之今,仍发现一些家装企业不但不使用由协会统一印制的施工合同文本,而且也不执行施工、设计分签合同的行业规定。为严肃行规,根据协会(商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现重申如下要求:
1、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家装工程的所有装饰施工、设计公司自通知之日起必须统一使用由工商、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监制,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商会)印制的住宅装修设计与施工合同文本,各企业(含外地企业在张开设的分公司)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一律无效,不受行业协会(商会)维权范围。
2、严格遵照张工商(2010)17号《关于实施张家港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承接的家装工程中应与委托方分别签订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否则视为违规合同,同样不受行业协会(商会)维权范围。
3、行业协会(商会)将以此列入对会员企业的考核内容。凡会员企业不执行本文件规定,作为一票否决,不能参加行业年度优秀企业评比,不能参加由市文明办、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星级企业评比,不推荐参加各级消保委开展的各类维权评比创优活动。
4、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商会)将会同新闻媒体联手公告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会同市房产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作为进入小区承接工程的必备条件列入检查准入许可。消费者在与设计、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如发现不是使用由协会(商会)印制的合同文本,可以拒签或作为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条件,也可以直接投诉、咨询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商会)。投诉咨询电话:0512—58976076。
5、行业协会(商会)每年不定期会同工商合同管理部门,市消保委抽查考核,将查处情况予以公布。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2011年7月28日
                                                              
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市住建局、市消保委。
抄送: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合同管理科、市建筑业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