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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18 15:54 点击数: 字体: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20080131)

(发稿时间:2008-01-31  阅读次数:5678)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初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核准。
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5、《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
6、《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建审批[2007]108号)。
二、条件:
符合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的要求。(附件一)
三、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附件二);
2、附件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⑸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⑺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⑼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⑾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附件二);
    2、附件材料
四(一)中的全部附件材料⑴—⑾
⑿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⒀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及申请资质增项的企业,需提交四(一)和(二)中除⒀以外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5、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7、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厅网《行政审批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六、办理期限:
初审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核准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附件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附件二: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附件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行政审批中心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