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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4-26 17:52 点击数: 字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装饰、幕墙、建筑智能化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促进质量水平不断提高,规范有序地做好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装饰、幕墙、建筑智能化等各类工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符合环保节能、绿色经济要求,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各项指标达到我省先进水平。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数量。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为保证申报、复查、评审工作的质量,设立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确定。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第六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申报、复查、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工程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向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批准,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发文公布审定结果,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和工程规模:
1、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其中,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应当为整体装修。
2、建筑幕墙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3、建筑智能化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装饰、幕墙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企业;
2、申报企业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设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报的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4、申报的工程应当是经过合法的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实行总包的分包工程应当符合分包工程有关程序规定);
5、申报的工程应当具有施工许可证;
6、申报的工程应当具有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的监督报告;
7、申报的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8、申报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室内环境检测标准和有关节能的要求;
9、申报的工程应当是经预申报程序并在省装协计划名册内的工程;
10、申报的工程应是我省境内且为上一年度竣工的工程。我省装饰、幕墙、建筑智能化企业在省外承建的有影响的标志性重大工程,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作为特例列入表彰名单。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资料
第十条    预申报:
1、申报工程应在开工后20日内向省装协进行预申报备案;
2、申报企业应制定工程创优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的有关规章制度;
3、预申报工程应制定创优工程过程控制措施、计划和方案;
4、预申报工程应填写《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预申报表》和提交有关附件资料;
第十一条    预申报附件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工程创优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的有关规章制度;工程中标书、工程合同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报质监、报安监、报消防设计审核的手续和意见;工程过程控制措施、计划、方案;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省装协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预申报工程进行预检查(抽查),以促进工程过程控制措施的落实和有效实施。抽查意见记录在案,作为正式申报、评审时参考。
第十三条    正式申报:
1、实行工程属地申报。申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报;
2、各省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汇总上报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3、各省辖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将受理申报情况征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正式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该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各责任主体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复印件一份
6、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意见(报告或备案资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7、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证明原件各一份;
8、反映申报工程特征和装饰效果的彩色照片10张,刻录成光盘,并附文字说明;
9、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申报资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业内资料(另行规定);
10、上述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申报表》不要装订),并附照片光盘,报送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申报类别、数量和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2、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复查意见,通过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工程名单;
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业技术委员会汇报,经评议、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的工程名单;
4、拟获奖的工程名单须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将评审情况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批复意见行文公布和表彰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
第十六条    专家组工程现场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工程情况汇报;
2、征询建设(使用)单位意见;
3、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和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4、填写复查表格,提出复查意见、形成书面和电子档复查工作总结材料。
第六章  奖励和纪律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工程予以表彰,授予证书和奖杯;
第十八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证书和奖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建管质(2008)30号、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苏装协(2008)17号《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紫金杯)评审办法》同时废止。